从个别来看,近代资本主义形成以前的经营形态进行了如下的发展。矿山劳动者团结起来以后,领主不得不放弃干涉经营之权。矿工禁止领主的办事人进入竖坑,只有会员有互相监督的权利。经营义务虽然尚存在,但此已非领主之利益,而为组织之利益,由组织担负起纳贡的责任。这颇类似于虽然已废止奴隶制而个人依然为土地所束缚的俄国之农村。更进一步,便产生了矿工对于份额的持有权。如何获得此份额,最初是否为实物的,是否由此实物的份额至以后产生矿山采掘权(抽象的份额),这是争议未决的问题。所有雇佣劳动者均属于矿区团体,但只有份额之所有者属于矿工组织。何时形成矿工组织,虽为疑问,但矿工组织与矿区团体之所属者,并不同为一事,这是确切无疑的。在矿山工人不独保有生产手段且保有原料之后,工人之间产生了内部之分化及分解,结果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出现。对于矿山劳动者的需要之增加,引起了新参加者之增加。但相较于老资格的工人,新参加者往往被拒绝加入团体。这类新参加者成为“同伴外者”,即工资劳动者,为各个主人做雇工,主人按其自己的计算方式,付给他们工钱。因此就出现了协作的或相互依赖的矿工,外部的分化最终引起内部的分化。各劳动者因为在采矿的生产过程中所拥有的地位不同,产生了对矿山权利的差异。例如,因为专门化的需要之增加,对矿山冶工的需要亦增加。他们很早就成了工资劳动者,除货币工资以外,还可领受生产收益的一定份额。各竖坑中不同的生产力,亦影响此种分化。矿工组织原先采用行会的原则,组织了占有生产力特别大的竖坑,有权把收入分配给全体矿山工人。但此原则已被抛弃。不同的矿山劳动者出现危险的机会亦渐次产生差异:有的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但有的只好忍饥受寒。股份转移的自由同样促进了这种分化,因为不参加劳动的分子可以将其所得份额进行贩卖。因此资本家亦能加入矿区团体了。由于矿山深度的增加,资本的需要亦增加,乃完成了此全部过程,于是排水用的坑道之建设以及昂贵的搬运装置日益成为必要。资本需要的增加,一方面,只有富裕的矿工才能有完全的矿山所有权,另一方面,新的租贷者亦逐渐限于有相当资本的人了。同时矿工的组织亦自行开始集聚财产。本来矿工组织是没有财产的,各个矿山劳动者处置自己的竖坑,须先付费用,矿工组织只在矿工不履行经营义务时才出面干涉。但现在,矿工组织因为建造排水竖坑及开发横层的需要增加,不能不自筹资本了,在开始时,建造竖坑、横坑均由各同伴来分担,各自得到一份矿业收益。矿工视这种份额的分法为眼中之钉,他们努力将坑道收为己有。矿工组织如今已成为资本所有者了。但各矿工仍需对其竖坑的费用负责,即仍需先垫资;在矿工不再实际参与经营之后,这便被认为是其最重要的职务,与从前一样,矿工仍常须雇用工人,仍须与他们缔结契约,支付工钱,此种情形逐渐趋于合理化了。各竖坑所需费用是非常不同的,实际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协同一致来对抗个别的矿工。于是矿工组织掌握了雇佣工人及付工钱之权,由它预付在计算上开凿竖坑费用及支出其他费用,且最初计算范围极小,每周计算一次,之后每年进行一次计算。各矿工只需支付其应出部分的金额,对采掘物即有要求分配之权,最初系以实物分取。此种发展过程,最后成为矿工组织将采掘物全部贩卖,按各矿工应得之部分,分其收益给各矿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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