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礼的简繁对明人社会生活的影响 明代民间的丧葬习俗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明初统治者按照旧制,对庶民百姓的丧仪制度、服丧制度、居丧仪制、葬法都作了详严的限制,但是各地的民间葬礼又都沿袭各自的传统而施行,并没有完全受到法令制度的约束。特别是明代中晚期,随着社会侈靡之风的兴起,葬礼也由简单向着繁缛发展,由薄葬走向厚葬,把葬礼变成了一个炫耀富贵的场所,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丧事不以死别为悲伤,仅以论财显富为娱乐,有的人甚至把葬礼变成了一种娱乐活动。
明初统治者在制定丧礼条律时,鉴于“元代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下令禁止作乐娱尸。明太祖还认为过去规定服内不许生子是“不合人情”,“实非万古不易之法”[102],在《大明律》中删除了这条禁令。以往民间丧事盛行请和尚、道士做佛事、道场,儒家士大夫认为这同先贤历来提倡的丧事主哀、居丧废乐的精神直接相抵触,因此《大明律》也禁止丧事设斋。由此可见,明初葬礼是比较简朴的。